(2015)东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孙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