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鄢陵明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陵明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光见,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94-3号申请执行人鄢陵明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光见。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450万元工程款项已由发包方汇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银行账户,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监督发放,用于支付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工人工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对此予以认可。由于本案执行依据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标的属劳动监察大队监督发放款项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账户内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光见存款一百三十万二千零二十一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