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伟与单益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单益银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李伟。被告单益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单益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建房协议中合同签订双方为双城镇宏庄村五组和武威金沙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十一工程处,本案的适格原告应为武威金沙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十一工程处,而非李伟。本院认为,该建房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双方为双城镇宏庄村五组和武威金沙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十一工程处,李伟虽然代表武威金沙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十一工程处签字,但其行为是履行职务,而非合同的订立方,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起诉,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伟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景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