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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继林与孙淑俊、段会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林,孙淑俊,段会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林。被执行人:孙淑俊。被执行人:段会天。申请执行人李继林与被执行人孙淑俊、段会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2)奎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