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学锦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学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35号罪犯陈学锦,男,1973年3月3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其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学锦于2012年3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学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达标分23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学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学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