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开封市金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金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光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法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开封市金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新华东街87号3号楼1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59340704-0。法定代理人侯顺朝,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育鑫,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光辉,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现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金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金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开封市金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金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金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万朝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