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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马爱影与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影,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马爱影,女,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丽,女,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爱影诉被告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爱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爱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20元,减半收取11410元,经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万学林人民陪审员  杨从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