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马爱影与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影,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马爱影,女,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丽,女,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爱影诉被告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爱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爱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20元,减半收取11410元,经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万学林人民陪审员 杨从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