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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莉与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田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莉,女,汉族,1977年11月9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张勇,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生,系原告哥哥。被告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305728-0。法定代表人聂双应,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应才,该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卫华,该分局法制大队科员。原告张莉诉被告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治安行政强制一案,原告张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莉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莉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审 判 长  申恩国审 判 员  袁 州人民陪审员  曹晓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婧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