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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金延强、青岛申子亿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申子亿实业有限公司、孙春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延强,青岛申子亿实业有限公司,孙春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金延强与被告青岛申子亿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孙春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99号原告金延强。委托代理人宫成海。被告青岛申子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俊先。被告孙春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延强与被告青岛申子亿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孙春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申子亿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孙春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延强撤回对被告青岛申子亿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孙春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元,减半收取982.50元,由原告金延强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