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桂想与罗谋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想,罗谋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罗桂想,农民,住广西柳城县。被告:罗谋刚,农民,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桂想与被告罗谋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桂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伍德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