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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诉被告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宋某,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明,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某,宜州市怀远糖厂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刘丽,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诉被告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一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欢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宋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明,被告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刘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3日协议离婚,并于当日在宜州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付给女方人民币伍万元,此款在协议签订后于2014年12月3日前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支付给原告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蒙某辩称,1、《离婚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为了摆脱原告的威胁、恐吓而签订的协议;2、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10月,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原告支付了19985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30015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1年6月3日在宜州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男方付给女方人民币伍万元,此款在协议签订后于2014年12月3日前付清”。被告从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10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原告支付19985元。之后被告未再继续履行该协议书约定的给付义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银行交易流水账》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被告辩称签订离婚协议书主要是为了摆脱被告的威胁而签订的,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签订该协议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且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有威胁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9985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30015元(50000元-199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蒙某支付给原告宋某30015元;二、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209元,由被告蒙某负担316元。上述给付金钱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履行完毕。义务人逾期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5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9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一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欢木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