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民一初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贵敏与王守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敏,王守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3545号原告:刘贵敏,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守本,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敏诉被告王守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敏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贵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贵敏负担。审判员 王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