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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与被执行人谭芳、刁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谭芳,刁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谭芳,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现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刁爱东,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与被执行人谭芳、刁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槐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该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1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逄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