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陈立波、龙菲与益阳市园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波,龙菲,益阳市园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波。申请执行人龙菲。被执行人益阳市园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陈立波、龙菲与益阳市园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益阳市园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代理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