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一仲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奥尔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市奥尔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陈容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一仲字第3号申请人:珠海市奥尔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法定代表人:黄福英。委托代理人:方立志,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的职员。被申请人:陈容,女,汉族,1981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占杰,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珠海市奥尔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服珠香劳人仲案字(2014)1060号之终局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珠海市奥尔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市奥尔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珠海市奥尔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珠香劳人仲案字(2014)1060号之终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珠海市奥尔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志俊代理审判员 郑 恒代理审判员 黄夏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洁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