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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西峡县金立结晶器铜管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金立结晶器铜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特字第2号原告: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西峡县白羽路中段。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银根,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西峡县金立结晶器铜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民营工业圆区。法定代表人:贾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人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西峡县金立结晶器铜管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审判长  苏晓伟审判员  张林增审判员  任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