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康源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李毅,周涛,陈永健,永业(漳州)家具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责人丘毅亨,行长。被执行人厦门康源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经理。被执行人李毅,男,1960年8月5日出生,(3)。被执行人周涛,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永健,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永业(漳州)家具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鹭证执字第0009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康源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李毅、周涛、陈永健、永业(漳州)家具工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康源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李毅、周涛、陈永健、永业(漳州)家具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劲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旭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