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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戈干、姚腊梅与姚腊梅、姚剑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干,姚腊梅,姚剑军,陈建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479-1号原告戈干。委托代理人夏建明,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腊梅。被告姚剑军。被告陈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干诉被告姚腊梅、姚剑军、陈建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戈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腊梅、姚剑军、陈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戈干申请撤回对被告姚腊梅、姚剑军、陈建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干撤回对被告姚腊梅、姚剑军、陈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戈干负担。审 判 长  杜 一代理审判员  谭学勤人民陪审员  杨叙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超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