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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唐某兰申请执行卞某印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兰,卞某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唐某兰,女。被执行人卞某印,男。唐某兰申请执行卞某印赡养费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2)兴旧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唐某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兴旧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