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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亚轩诉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北街中心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轩,运城经济开发区北街中心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85号原告:宋亚轩,女,201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道北路7号。法定代理人:宋晓运,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宋亚轩之父。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北街中心幼儿园,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北街。法定代表人:郭妮。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亚轩诉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北街中心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亚轩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亚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靳文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