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孙燕、张忠宇等与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燕,张忠宇,张忠亚,张杰三,曹素英,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燕,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宇,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亚,男,199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三,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素英,女,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长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责人:刘松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燕、张忠宇、张忠亚、张杰三、曹素英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素英及孙燕、张忠宇、张忠亚、张杰三、曹素英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建国、被上诉人远程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长涛、被上诉人平安财保蒙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9月22日上午9时许,张书彬驾驶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皖S×××××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运送塔式起重机到达太和县民安家园小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地。在工地安全管理人员指挥下,张书彬所驾车辆进入卸货现场,张书彬下车后即和原告孙燕、张忠亚等人一起动手解除捆绑在车上货物外部的揽绳,因捆扎、固定塔式起重机铁丝、钢丝绳发生松散、断裂,在张书彬解开揽绳时,塔式起重机的吊臂失衡滚落,将张书彬砸压在地,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原告孙燕系张书彬的妻子,张忠宇、张忠亚系张书彬的儿子,张杰三、曹素英系张书彬的父母。事故发生后,孙燕、张忠宇、张忠亚、张杰三、曹素英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诉讼,诉请: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935570.8元。后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供货方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孙燕、张忠宇、张忠亚、张杰三、曹素英损失924893元的50%即462446.5元,由需货方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10%即72489.3元。另查明:张书彬是皖S×××××牵引车、皖S×××××挂车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于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该主挂车在平安财保蒙城支公司分别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皖S×××××投保30万元、皖S×××××后挂车投保5万元)。五上诉人起诉要求判令蒙城远程运输公司、平安财保蒙城支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交通住宿费共计36995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张书彬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在卸货过程中,因车载货物滚落将其砸伤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只能赔偿本车车辆造成的损失。本案事故是因车上装的货物落下造成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张书彬的意外死亡事故亦不属于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平安财保蒙城支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远程运输公司主张孙燕、张忠宇、张忠亚、张杰三、曹素英的损失由平安财保蒙城支公司赔付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孙燕、张忠宇、张忠亚、张杰三、曹素英主张其损失由两被告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燕、张忠宇、张忠亚、张杰三、曹素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燕、张忠宇、张忠亚、张杰三、曹素英负担。宣判后,孙燕、张忠宇、张忠亚、张杰三、曹素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五上诉人的近亲属张书彬在卸货过程中,因车载货物滚落将其砸伤致死的事实已经认定,张书彬被砸是在车下作业,不属于车上人员,应依法认定其属于第三者。虽然张书彬被车上货物所砸,但车辆和车上所载货物应依法视为一个整体,不能分离。一审法院回避了保险公司蒙城支公司没有告知蒙城远程运输公司免责事由的事实,其举证的免责条款中所谓的约定“车载货物掉落、泄露、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该条款对蒙城远程运输公司及五上诉人无约束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同判决结果明显不一致,难以得出必然唯一的结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蒙城远程运输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上诉请求符合客观事实,上诉理由成立,应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平安保险蒙城支公司答辩称,受害人张书彬死亡的原因是在半挂牵引车已经停在工地上,车辆处于静止的状态,在安全员的指挥下,由于因捆扎、固定工地上的塔式起重机的铁丝、钢丝绳发生松动断裂,在受害人解开缆绳时,工地上的塔式起重机吊臂失衡滚落将张书彬砸压在地而死亡,事故的发生与投保车辆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不是投保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并且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01149号判决书也认定受害人张书彬的死亡系生产安全事故。上诉人的损失不应由答辩人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第五条第4款“车载货物掉落、泄露、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既然保险条款规定车载货物掉落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工地上的塔式起重机吊臂失衡滚落直接导致受害人的死亡根本不应该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平安保险蒙城支公司是否应对五上诉人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01149号判决认定,本次事故是因浙江建设机械集团作为发货、装货人在装载起重机过程中,由于捆扎方式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和安全隐患,以致在张书彬解开缆绳时,塔式起重机的吊臂失衡滚落造成的,并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判决发货单位浙江建设机械集团承担50%的责任,需货方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的责任。本案中,虽然张书彬驾驶的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强制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该事故未发生在道路上,也未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该事故系因车辆装载起重机在卸货过程中,起重机的吊臂失衡滚落造成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01149号判决已经认定张书彬的意外死亡,是因其在卸货过程中,疏于观察没有发现危险造成的,故该事故不属于平安保险蒙城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上诉人孙燕、张忠宇、张忠亚、张杰三、曹素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维丽审判员 许 林审判员 刘秋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