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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庞和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和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588号罪犯庞和强。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和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庞和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2010年7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庞和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和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7.64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庞和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和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