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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4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褚福峰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福峰,张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423-10号申请执行人褚福峰,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爱玲,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爱玲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