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黄昌华、孙翔与孙翔、郑秀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郑秀珍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潘锦毅,宁阳堽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机关干部。被告郑秀珍,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林,山东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郑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昌华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华审 判 员 张连伟人民陪审员 李松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