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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黄昌华、孙翔与孙翔、郑秀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郑秀珍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潘锦毅,宁阳堽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机关干部。被告郑秀珍,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林,山东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郑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昌华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华审 判 员  张连伟人民陪审员  李松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