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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33岁,汉族;2005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月25日,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利用公司职务之便,将位于怀柔区的北京速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库房内的依诺维绅牌艾顿沙发一套和依诺维绅牌杜比勒沙发一套低价卖给他人。经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艾顿沙发价值人民币8304元(已发还),杜比勒沙发价值人民币5483元。2、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利用公司职务之便,将位于怀柔区的北京速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库房内的一套依诺维绅牌法克(英国国旗)沙发拉走低价卖给他人。经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沙发价值人民币3852元(已发还)。3、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利用公司职务之便,将位于怀柔区的北京速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库房内的一套依诺维绅牌法克(美国国旗)沙发拉走低价卖给他人。经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沙发价值人民币5750元(已发还)。上列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于×1、于×2、孙×等人的证言,工作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订单,库存货物明细,扣押、发还清单,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京怀价(鉴)字(2014)第3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05)怀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退赔给北京速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千四百八十三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守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