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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木水与唐义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9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木水,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赖顺保,柳州市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义祥,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覃杰,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莫智茂,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木水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慕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智文,代理审判员丘洪兵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李思思担任记录。上诉人王木水及其诉讼代理人赖顺保,被上诉人唐义祥的诉讼代理人覃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7日,王木水与唐义祥签订《家庭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唐义祥为王木水装修位于柳州市北雀路水天一州37栋3单元1004号房屋,该合同第五条约定:由唐义祥提供材料、设备、唐义祥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时通知原告,并接受王木水检验,王木水认为材料符合合同规定后方可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工程至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二年。该工程完工后,并经王木水验收,2010年4月30日,王木水在《家庭装修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名并注明“装修全部合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木水、唐义祥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唐义祥已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装修已经过了王木水的验收,王木水也签字表示装修全部合格。合同第七条约定装修的房屋保修期限为两年,王木水房屋现在所出现的装修瑕疵已过了保质期,因此,王木水现诉唐义祥装修的项目存在瑕疵要求唐义祥赔偿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木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王木水承担。上诉人王木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诉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作出改判;2、一、二审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都存在一边倒的偏袒。判决结果本末倒置,显失公平、公正。上诉人向法院起诉时提交了《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室内装修的19张有瑕庇的图片,证明被告方唐义祥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损失的结果。19张图片证明装修材料以次充好,导致损害发生,尤其承包人唐义祥在装饰装修、采购材料,没按合同规定和《预算表》的约定,使用国标材料。如腻子粉,合同约定用睡宝水性腻子粉。唐义祥2014年7月22日,向王木水承认用的是双飞粉。唐义祥说是他的小工采购回来的,推脱责任。室内装修、天花板、墙体刮的腻子全部发黑发霉、脱层。两个卫生间渗水严重。其中有2013年10月9日唐义祥带有装修工人到现场准备返工重做,所以唐义祥将两个卫生间地板砖敲坏检查。事后双方为三万元工程尾款支付问题扯皮,唐义祥要求先结清工程尾款才施工。王木水坚持返工后才支持尾款。双方各持己见,当天唐义祥带来的工人离开,被唐义祥敲烂的两个卫生间地板砖就搁置到现在,没修复。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证据不足。王木水在前案申请法院到现场勘察取证,被拒绝。王木水不能把整套房间搬上法院举证。以上事实一审判决不予采信,受害人王木水感到寒心。二、2010年1月7日签订《家庭装修合同》,约定保修期限二年。这是双方的约定;2002年3月5日国家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工程验收合格后装修企业应当出具室内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保证书》第三十二条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审判决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决过了保修期限。明显一边倒的判决。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没有依法全面、公平、公正、的断案。损害王木水的合法权利,作出了偏袒的判决。诉请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唐义祥辩称,1、上诉人上诉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而且也经过上诉人的验收合格,从一审的证据看出欠条是2012年12月4日所写。证明已经过了保质期,可以肯定在保修期内房子没有装修质量问题,上诉人完全有理由出具欠条,种种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相反的是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被上诉人的装修合同款,针对上诉人说30000元是装修保证金,被上诉人认为是上诉人歪曲事实,合同和欠条最后的付款方式明确,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要给被上诉人工程款百分之40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上诉人验收,剩下的百分之60一次性付清,一个星期内验收,上诉人说欠的是装修合同款而不是保证金。本院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现在所出现的装修瑕疵已过了保质期“合同约定为两年防水”提出争议。上诉人对争议事实提出对天花板、墙体刮的腻子全部发黑发霉、脱层。两个卫生间渗水严重进行司法鉴定,但未按通知交纳司法鉴定费用。本院综上分析,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室内装修天花板、墙体刮的腻子全部发黑发霉、脱层。两个卫生间渗水严重,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查明装修问题原因,但上诉人对争议事实提出进行司法鉴定,又未按通知交纳司法鉴定费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室内装修有瑕庇,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损失,但又放弃通过司法鉴定查明装修问题原因,因此,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慕祥审 判 员  黄智文代理审判员  丘洪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