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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袁泽文与马弘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泽文,马弘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袁泽文,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武候区宏顺鞋材店业主。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弘伍,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系双流县美森鞋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泽文与被告马弘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泽文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袁泽文负担。审判员  陈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