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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乌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东、任智敏诉被告锡林浩特神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锡林浩特神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拉盖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东,任智敏,锡林浩特神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锡林浩特神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拉盖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乌民初字第50号原告张海东,男,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原告任智敏,女,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被告锡林浩特神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x。被告锡林浩特神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拉盖分公司,住所地乌拉盖管理巴音胡硕镇。法定代表人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东、任智敏诉被告锡林浩特神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锡林浩特神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拉盖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海东、任智敏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张海东、任智敏承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亚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