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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蔡多强与马树起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多强,马树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蔡多强被执行人:马树起本院在执行蔡多强与马树起修理合同纠纷(2015)临执字第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树起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艳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福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