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蔡多强与马树起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多强,马树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蔡多强被执行人:马树起本院在执行蔡多强与马树起修理合同纠纷(2015)临执字第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树起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艳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福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