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新市区北站一路凯远保温材料厂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市区北站一路凯远保温材料厂,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乌中行初字第1号原告∶新市区北站一路凯远保温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彭富强,新市区北站一路凯远保温材料厂经理。被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伊力哈木·沙比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市长。原告新市区北站一路凯远保温材料厂诉被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市区北站一路凯远保温材料厂以诉求已得到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北站一路凯远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市区北站一路凯远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新市区北站一路凯远保温材料厂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市区北站一路凯远保温材料厂负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新市区北站一路凯远保温材料厂。审 判 长 孔 祥 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亮人民陪审员丁兆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