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超。委托代理人谷芳。被告刘某某。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08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836.8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周皓媚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如下事实,原告自2008年6月起对本市闵行区XXX路XXX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系该小区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5元。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08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理应支付物业管理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被告多年来拖欠物业管理费不付的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836.63元;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