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得保、王叙熊、汪梅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李得保,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叙熊,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汪梅玉,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张后稳,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得保、王叙熊、汪梅玉与被执行人张后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得保、王叙熊、汪梅玉与被执行人张后稳已自行协商解决,何茂能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2014)庐江民���初字第04127号一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