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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邬新军与上海巴斯夫聚氨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新军,上海巴斯夫聚氨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邬新军,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委托代理人温志维,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霞,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巴斯夫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化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RAMKUMARDHRUV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在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润青,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邬新军诉被告上海巴斯夫聚氨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事实难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明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