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碾民初字第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钱荔与许凯动产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荔,许凯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212号原告钱荔,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赵洋洋,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凯,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荔诉被告许凯动产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荔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钱荔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