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蔡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顺添,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假如双方感情没有进展,六个月后原告将再次起诉离婚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