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二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绥中县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国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国友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二初字第00350号原告绥中县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中亚小区23号。法定代表人冯宝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旭,系辽宁东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国友,男,住绥中县。委托代理人丁绥博,男,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国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费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忠孝审 判 员 徐国峰人民陪审员 万贺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