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生于1981年4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勉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勇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勇执行款6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月13日将案件执行款6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800元执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勉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明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翟 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洲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