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执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安建、金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安建,金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236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安建,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新城子区。被执行人金秀丽,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新城子区。委托代理人:安建(与金秀丽系夫妻关系),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满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与被执行人安建、金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756号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8月22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756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