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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执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安建、金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安建,金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236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安建,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新城子区。被执行人金秀丽,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新城子区。委托代理人:安建(与金秀丽系夫妻关系),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满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与被执行人安建、金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756号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8月22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756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