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立奎申请执行张丽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甲,张X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张X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乡XX村X屯。被执行人张X乙,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乡XX村X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甲与被执行人张X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