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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袁小龙与杨宗球、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龙,杨宗球,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726号原告袁小龙,男。被告杨宗球,男。被告周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龙与被告杨宗球、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袁小龙负担。审 判 长  曾 铮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再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