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袁小龙与杨宗球、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龙,杨宗球,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726号原告袁小龙,男。被告杨宗球,男。被告周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龙与被告杨宗球、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袁小龙负担。审 判 长 曾 铮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再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