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乔令娣与刘思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令娣,刘思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53-1号申请人:乔令娣,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刘思考,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鲁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鲁X**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鲁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鲁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