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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乔令娣与刘思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令娣,刘思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53-1号申请人:乔令娣,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刘思考,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鲁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鲁X**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鲁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鲁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