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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黄素平诉欧勇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素平,欧勇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汨民初字第94号原告黄素平,女,44岁,汉族,住址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欧勇钢,男,40岁,汉族,住址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素平诉被告欧勇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素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素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黄素平承担。审 判 长  巢烨审 判 员  彭莉人民陪审员  龙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