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刑初字第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卢刑初字第02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迁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1月1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13日被卢龙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BY96**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卢龙县卢龙镇XXX村与北外环路交叉路口处时,因其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超载车辆,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遇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与由北向南行驶由卢龙县卢龙镇XX村范某某驾驶的冀CEF5**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范某某及乘车人刘某、炼某某受伤,炼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庭审中提出刘某某当庭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及已民事赔偿予以供认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BY96**重型自卸货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卢龙县北环路与蛇刘公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卢龙县卢龙镇XX村范某某驾驶的冀CEF5**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范某某及乘车人刘某、炼某某受伤,炼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死者炼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刘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超载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遇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范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遇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刘某、炼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范某某、刘某、李某某、王某某等证言、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车辆照片、尸体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卢龙县医院、卢龙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卢龙县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卢龙县公安局死亡注销证明、卢龙县殡仪馆火化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其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抓捕经过、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询问笔录等经庭审宣读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控辩双方无异议,其证明效力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在庭审中表示认罪,应视为刘某某积极赔偿,具有悔罪表现。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春勇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沈 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