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联珠与季双龙、白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季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商初字第87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季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季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姚 卡代理审判员 李旖旎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佳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