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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联珠与季双龙、白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季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商初字第87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季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季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姚 卡代理审判员  李旖旎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佳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