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胜与被告石家庄桥西糖酒烟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杨登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石家庄桥西糖烟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杨登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吴胜,男,汉族被告石家庄桥西糖烟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被告杨登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诉被告石家庄桥西糖酒烟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杨登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胜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胜承担。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