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树安与被执行人褚庆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安,褚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安,男。被执行人:褚庆山,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树安与被执行人褚庆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树安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玉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