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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关自伟与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自伟,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关自伟,男,1965年8月7日出生,回族。被告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65号金兴经济联合大厦1303室。法定代表人谢月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建芳,该公司职员。被告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友谊北路。法定代表人吕国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建芳,该公司职员。原告关自伟与被告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新麦天津分公司)、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晓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自伟,被告新麦天津分公司、新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建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自伟诉称,原告自2002年10月17日到被告处工作,连续不间断工龄至2014年6月30日已达11年8个月,2014年6月30日被告口头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超过10年,被告应当与原告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新麦天津分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且被告也依法通知了原告到期不再续签,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合法终止,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原告作为公司负责客户设备维护的员工,对客户的诉求不认真处理,没有责任心,公司经常接到客户针对原告的投诉,公司针对客户的投诉还要安排其他人去解决,为此付出了很多人力、物力。原告平时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自由散漫,顶撞公司领导,在公司其他员工中散布不良信息,被告公司办事处主任多次对其进行劝诫,但原告依然我行我素,故此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被告新麦公司辩称,我公司意见与天津分公司的意见相同。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原告2002年10月17日到被告新麦天津分公司工作,岗位为工程人员,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分别于2005年,2008年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了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原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则表示不再续签。原告曾以请求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向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以劳仲不字(2014)第8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因“在劳人仲案字(2014)第3476号案件审理中,双方确认已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已履行完毕,故要求与新麦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裁决,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劳动合同书、劳仲不字(2014)第8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劳人仲案字(2014)第3476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被告第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明确要求与人力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晓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万岱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