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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保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与孔建军、鞠红梅、于衍彬、徐青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孔建军,鞠红梅,于衍彬,徐青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保初字第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被申请人孔建军。被申请人鞠红梅。被申请人于衍彬。被申请人徐青碧。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孔建军、鞠红梅、于衍彬、徐青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名下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