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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马正德不服被告定西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第三人马鸿萍、马建平房屋登记行政撤销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鸿萍,马正德,定西市房地产服务中心,马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马正德与定西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第三人马鸿萍、马建平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定中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鸿萍(曾用名马红平),女,生于1974年8月9日,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委托代理人王英,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正德,男,生于1956年7月27日,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市房地产服务中心,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彦成,该中心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建平,男,生于1971年9月20日,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原审原告马正德不服被告定西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第三人马鸿萍、马建平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安行初第18号行政判决,原审第三人马鸿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第1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云玲审判员  刘 锋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