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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7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郭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郭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71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075-7。负责人张建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志。被告郭腾,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郭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玲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曹 玲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